綱領文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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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 當地法律可能會規定某些類型的工廠工序必須申領排放批文或排放證書。受核工廠如果有排放工業加工廢水的情況,應當已就是否申領排放批文或者排放證書的問題做了評估。工廠如果領有批文,便應當確保工廠達到批文的要求。【附注:廠方如果沒有遵循本條所有的主要條文,便應當在合理期限內為遵循本條制訂一個計劃,作為糾正措施計劃(見附錄三)的一部分,并須在合理期限內落實這部分糾正措施計劃。一般都知道,遵循本條的規定,可能需要采取重大的行動,也涉及龐大的開支,落實糾正措施計劃的這一部分,也較落實其他方面的糾正措施計劃更加需時。】
11.52 受核工廠如果有把化學蒸汽排放到大氣的情況,應當為確定各排放點是否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而做好排放點評估步驟,并應當已取得年度測試報告。如果當地法律規定需要申領批文,工廠應當領有有關的批文,以供查閱。建議在每個有化學蒸汽排放的地點儲存全部通風開口的記錄,并給每個開口編配一個號碼。關于經排氣管或通風口的化學蒸汽排放量,廠方應當有所掌握。【附注:工廠如果沒有遵循本條所有的主要條文,便須在合理期限內為遵循本條制訂計劃,作為糾正措施計劃(見附錄三)的一部分。糾正措施計劃亦須在合理期限內落實。一般都知道,遵循本條的規定,可能需要采取重大的行動,也涉及重大的開支,落實糾正措施計劃,也較落實其他方面的糾正措施計劃更加需時。】
11.53 關于污水排放,廠方應當根據一個人數和化污系統的大小,適當決定化污系統在一定期限的清理次數。如果處置污水的現行辦法并不符合當地法律的要求,則應當制定糾正措施計劃,待為處理廠方排污的公共基建設施到位后,即予以落實。【附注:廠方應當訂有經常清理化污系統的維修保養計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