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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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規定: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筑、制鹽、制糖、旅游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