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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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安全生產,保障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
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有關法
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
體、城鎮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所屬全部員工(以下統稱被保險人)。
第三條 工傷保險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單位和被保險人必
須遵守安全衛生法規、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積極預防工傷事故,
減少職業危害。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努力發展醫療康復和職業康復事業,幫助因工致殘者從
事適合其身體狀況的勞動。
第五條 社會保險部門主管社會工傷保險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保證工傷保險基金的征集和
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遇有特殊情況,工傷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給予補
貼。
工傷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規定免征稅、費。
第二章 工傷保險范圍和勞動能力鑒定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疾或死亡的,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
遇:
(一)工作時間在本單位從事日常生產、工作;
(二)從事單位臨時指派的工作;
(三)經單位同意,從事與本單位工作有關的科學研究及試驗、發明創造或技術
改造;
(四)在緊急情況下,未經單位領導指定而從事有益于本單位的工作,或進行搶
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人民群眾利益的行為;
(五)在本單位從事某種專來性工作而引起職業病(符合衛生部公布的有關職業
病規定)達到評殘等級;
(六)在上下班時間及必經路線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
可抗拒的意外傷害;
(七)因公外出期間,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傷害,以及因
意外事故失蹤;
(八)駕駛員工作期間發生交通意外事故;
(九)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喪失勞
動能力;
(十)經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確認為因工致殘舊傷復發。
被保險人因前款以外的情況負傷、致殘疾或死亡,經市(地級市,下同)以上社
會保險部門確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比照因工傷殘或因工死亡,享受工傷保險
待遇。
第八條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況之一負傷、致殘疾或死亡的,不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因工負傷后,本人故意加重傷情或無理拒絕接受醫院檢查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