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勞動權益保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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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嚴重危害職工生命安全,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造成職工傷亡的,應當予以賠償,并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公安消防部門以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包庇企業違反第一款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企業職工工作時間。職工實行每周六個工作日、每個工作日八小時的制度。
第十三條企業安排職工加班加點應當堅持自愿和不損害職工身體健康的原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強制和脅迫職工加班加點。職工有權拒絕違反本規定的加班加點。
班后加點每次不得超過四小時,職工每人每月加班加點時間累計不得超過48小時。企業確因需要職工每人每月加班加點時間超過48小時,應當征得職工及企業工會同意,并報企業所在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職工有權在加班加點后要求補休假,或者領取加班加點工資。
企業違反規定安排職工加班加點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并由企業向職工支付應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明確規定每月發放職工工資的日期,并按勞動合同規定發放足額工資。
職工加班加點工資以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法定節日和22時至次日6時為200%。其他時間為150%,每月累計超過48小時的加班加點時間為200%。
企業停產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職工停工津貼。
企業違反本條規定,沒有規定每月發放工資日期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企業逾期或者未足額發放職工工資的,責令其補發。企業當月未發工資的,從下月第六日起,每日按欠發工資額的1%賠償職工經濟損失。連續3個月以上不按期發放工資的,可以對企業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約定的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每月工資不得低于企業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除責令補發差額工資外,可以對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和探親、婚喪、計劃生育等帶薪假期,以及合同約定的其他假期。
企業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安排職工補休假。不能安排補休假的,經征得職工本人同意,可以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二款規定發給職工加班工資。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規定參加職工養老、待業、工傷等項目的社會保險,并按規定的辦法和標準,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各項保險費。不參加社會保險或者不按規定時限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處罰,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