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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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維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特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在生產經營、行政事業管理活動以及公共場所中涉及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管理。本條例適用于特區內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的安全管理。自然災害、核電安全和鐵路、航空、水上
運行的安全管理根據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安全管理工作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的要求,對涉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危險性較大的項目、重要場所和民用設施實行安全審批制度,定期向社會公布安全審批項目目錄。
第五條 市規劃國土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化學物品的生產、儲存和經營地點的選址提出專項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六條 市、區、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存在的重大危險源,應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進行安全性評估,并確定重點防護單位。
第七條 市政府應在工傷保險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用于工傷事故預防,具體實施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條 各級政府應采取多種形式,鼓勵和引導全社會增加安全投入。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當鼓勵和發展安全科學技術,完善安全教育體系,推行全民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和自救能力。各級政府對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揚和獎勵。每年八月為深圳市安全活動月。
第十條 市政府應鼓勵發展安全中介組織,并規范其設立、職責和業務范圍,為安全管理工作提供咨詢服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設立安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代表同級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及綜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工作。
各級安委會由同級政府有關領導成員和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領導成員組成。安委會主任由同級政府主要領導成員兼任。
安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辦),是安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其機構設置和經費由各級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市安委會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統一部署和監督檢查全市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調研、審議全市安全管理重大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及建議;
(三)擬定政府安全審批項目目錄,定期公布市級安全重點防護單位,協調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全市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安全性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