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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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定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計劃,統一部署全市安全檢查方案,確定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年度安全檢查的最低數量、范圍,督促安全監督檢查,并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檢查結果; (五)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和組織應急救援隊伍;
(六)組織、協調或參與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代表市政府對重大事故批復結案;
(七)組織開展全市性安全宣傳、培訓教育活動;
(八)對區政府及市政府的有關部門安全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提出考評意見和獎懲建議;
(九)其他安全管理有關事項。
第十三條 區、鎮安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貫徹國家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政府的安全管理規定,統一部署和督促檢查本轄區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調研、審議本轄區安全管理重大問題,提出相應對策及建議;
(三)配合發生在本區域內的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調查處理。區安委會可代表區政府對有關的事故批復結案;
(四)定期公布本轄區安全重點防護單位,對本轄區重大事故隱患進行安全性評估;
(五)組織開展本轄區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六)對安全管理責任人履行職責情況提出考評意見和獎懲建議;
(七)其他安全管理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 公安部門負責對消防、道路交通、劇毒、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勞動部門負責對勞動安全及特種設備安全的管理和監督。
建設、礦產、水務、農業、衛生、運輸、港監、環保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對專項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監督。
前兩款所述部門為本條例所稱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協助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業(系統)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和市、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首長對本行政區域和本部門的安全管理工作負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單位的負責人是其所在單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工作承擔直接管理責任,其具體職責:
(一)全面管理本單位安全工作;
(二)貫徹落實安全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標準;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十七條 企業應按有關規定聘請注冊安全主任。
注冊安全主任具體負責本單位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并定期向本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提交安全情況的書面報告。
注冊安全主任的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五百人以上的生產性企業及重點防護單位應成立安全管理委員會。
安全管理委員會由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注冊安全主任、工會和員工代表組成,協調開展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