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安全管理條例
最近更新: | 人氣: 17028
(二)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并保持其使用性能完好;
(四)制定應急疏散方案,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條 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確保消防通道暢通,保持消防設施和器材的使用性能完好,不得隨意改變原建筑物的結構,不得亂搭亂建。
第三十條 集貿市場和專業市場應確保消防通道、疏散通道暢通,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并保持其使用性能完好。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幼兒園須遵守以下安全規定:
(一)教學樓宇、學生宿舍應設置符合緊急疏散需要和標志明顯的出口,保持疏散通道暢通;
(二)對容易發生意外事故的設施、設備、危險物品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三)組織校外活動應確定安全責任人,并采取措施保障學生人身安全;
(四)應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第三十二條 有關單位組織花市、集會、展覽會及文體娛樂等公共活動,必須制定相應安全保護措施,組織大型公共活動應履行報批手續。
游樂設施、公用和其他戶外設施應符合安全標準,并定期檢查、檢驗,確保安全。
第六章 事故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 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災等事故的調查,依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對其他事故的調查,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依本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應及時向事故發生地的公安部門及安委辦報告。
事故單位和接到事故報告的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采取搶救措施,防止事故和損失擴大,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五條 一次事故重傷(急性中毒)在3人以上6人以下或死亡在2人以下或財產損失在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由事故單位和主管部門會同事故發生地的區級安委辦、公安、勞動、衛生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報事故發生地的區安委會批復結案
。
一次事故重傷(急性中毒)在7人以上或死亡在3人以上或財產損失在一百萬元以上的事故,由事故單位和主管部門會同市安委辦、公安、勞動、衛生等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并提出調查報告,報市安委會批復結案。
第三十六條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人員了解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正常工作。
第三十七條 事故調查組應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分清事故責任。事故處理工作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90日內結案,特殊情況下,不能超過180日。
第三十八條 各區安委辦、市有關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將事故統計資料定期報市安委辦。
第三十九條 事故單位和有關部門應負責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