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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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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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日期:1951-06-29
執行日期:1953-05-23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的召集,于1951年6月6日在日內瓦舉行第34屆會議,決議通過關于本屆會議議程第七項所列“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則”的若干提議,決定這些提議應采取國際公約的方式,于1951年6月29日通過下列公約,此公約可稱為1951年同工同酬公約。
第 一 條
本公約中:
a、“報酬”一詞,系指通常的、基本的或最低的工資或薪金,以及雇主因雇用工人而直接或間接向其支付的其他任何現金報酬或實物報酬;
b、“男女工人同工同酬”一詞,系指無性別歧視的報酬率。
第 二 條
1.凡會員國,應通過與現行決定報酬率的方法相適應的各種手段,促使并在與這種方法相一致的條件下保證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則適用于全體工人。
2.此項原則可通過下列方法予以適用:
a.國家法律或法規;
b.依法制訂或認可的決定工資的辦法;
c.雇工與工人之間的集體協議;
d.同時采用上述幾種方法。
第 三 條
1.在有助于本公約各項條款的實施時,應采取各種措施,以促進根據所從事的工作對各種工作崗位進行客觀評定。
2.進行這種評定所使用的方法可由決定報酬率的機關確定,如報酬率系由集體協議決定,則須由有關各方確定。
3.凡因從事不同工作而由上述客觀評定所規定的工人之間的不同報酬率,在與性別無關的情況下,不得被視為違反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原則。
第 四 條
凡會員國應與有關雇主和工人組織適當合作,以實施本公約各項條款。
第 五 條
本公約的正式批準書應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登記。
第 六 條
1.本公約應僅對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的國際勞工組織會員國有約束力。
2.本公約應自兩個會員國的批準書已經局長登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
3.此后,對于任何會員國,本公約應自其批準書已經登記之日起12個月后生效。
第 七 條
1.依照國際勞工組織章程第三十五條第2款送交國際勞工局局長的聲明書,應依下列各款指明:
a、有關會員國承允將本公約的規定不加修改完全實施的領地;
b、該會員國承允本公約的規定加以修改后實施的領地,并附送此項修改的細目;
c、本公約不能實施的領地,在此種情況下,并說明其不能實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