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責任標準 ——SA8000 2001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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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利益團體的定義:
關心公司的社會表現或受到公司社會表現所影響的個人或團體。
7、兒童的定義:
任何十五歲以下的人.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或義務教育年齡高于十五歲,則以較高年齡為準.若當地法律規定最低工作年齡是十四歲,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第138條有關發展中國家的例外規定,則以較低年齡為準。
8、青少年工人的定義:
任何超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但不滿十八歲的工人。
9、童工的定義:
任何屬于上述定義的兒童年齡的人所從事的勞動,除非符合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
10、強迫性勞動的定義:
任何人在任何受懲罰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務或作為償債方法的工作或服務。
11、拯救兒童的定義:
為了保障曾經擔任童工并遭遣散的兒童的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動。
12、居家工人的定義:
在直接或間接合同下,不在公司場地內為公司做工的人。不論由誰提供設備、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提供了雇主界定的產品或服務并為報酬而做工的人。
四、社會責任之規定
1.童工
1-1公司不可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為。
1-2若發現有童工,公司應該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程序,和有效的傳達這些政策和程序給員工和其它利益團體,并且應該提供足夠的支持來促使童工接受學校教育,直到他們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1-3公司應該建立、紀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建議條款第146條所涉及的旨在推廣兒童教育和青少年工人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團體有效傳達.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措施來保證在上課時間內不雇用童工或青少年工人,而且童工和青少年工人的每日交通(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
1-4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可置兒童或青少年工人于危險、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環境 中。
2.強迫性勞動
2-1公司不可雇用或支持雇用強制性勞工的行為,也不可要求員工在受雇之時交納(押金)或存放身分證于公司。
3.健康與安全
3-1公司應該考慮到產業中普遍認知的危險和任何特定的危險,而提供一個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并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公司應該指定一個高級管理代表,來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與安全,并且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
3-3公司應該保證所有的員工都接受定期和有紀錄的健康與安全訓練,并為新進的和調職的員工重新進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