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業50個案例的分析
最近更新:2014/6/30 | 人氣: 78101
本案違反了標準“1.2應用”的“當本標準的任何要求因組織及其產品的特點而不適用時,可以考慮對其進行刪減。”所規定的刪減條件。
【案例35】
在某建筑裝飾構件生產廠,其產品是由水泥、沙子和各種添加物按配比攪拌均勻后,在模型中放人玻璃纖維布及加強筋,然后填人混合料而成。審核員看到在車間四周有許多已由模型中脫模的產品靠墻而立。
審核員問檢驗員:“這些產品檢驗了沒有?”
檢驗員說:“我們是百分之百檢驗,檢驗完一件就拉到外面場地去,因此這些是沒有完成檢驗的產品。”
審核員問:“有沒有可能出現已經檢驗完而來不及拉出去的產品?”
檢驗員:“有時候也可能有,但我們都能記住哪些是檢驗完的。”
審核員看到,產品擺放比較混亂,因為由模型中脫模出來的產品時間不同,有快有慢,因此到處都可能有已經完成的產品,但是產品上沒有任何檢驗狀態的標記。
案例分析:
這是產品的檢驗狀態標識不明的問題。即使檢驗員能記住產品的檢驗狀態,但是由于現場到處都擺放著產品,難免沒有混淆的時候。檢驗員可以使用粉筆在檢驗合格的產品上打“勾”,對不合格品在不合格部位打“叉”,就可以對產品的狀態進行標識了。
本案違反了標準“7.5.3標識和可追溯性”的“組織應針對監視和測量要求識別產品的狀態。”
【案例36】
在《質管部工作手冊》上規定:“定期召開公司的質量例會,對各部門質量情況進行討論交流……”。
審核員問質管部部長:“你們多長時間召開一次質量例會?”
質管部長回答:“一般是半個月開一次。”
審核員查看最近半年來的質量例會記錄時發現,有兩次會議時間間隔超過一個月。質管部長說:“那兩次是因為工廠正在趕任務,大家都很忙,因此時間就拖下來了。”
案例分析:
定期召開質量例會的方法是一種對質量管理體系進行監視和測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公司應該堅持按照規定定期召開質量例會。
本案違反了《質管部工作手冊》的規定,違反了標準“8.2.3過程的監視和測量”的規定。
【案例37】
審核組在對公司領導進行審核時,要求管理者代表對于在質量管理體系中自身職責履行情況進行介紹。管理者代表說,我主要是保證作用,具體工作都由質管部組織進行,有什么不能解決的問題再找我。
該公司的管理者代表是由生產副廠長兼任。
案例分析:
管理者代表的職責在標準中已有明確的規定。但是在許多企業中,往往把質量管理體系的工作都推到下面具體的工作人員身上,總經理或管理者代表很少過問體系的運行狀況。該例中管理者代表由生產副廠長兼任,也不太合適,因為生產與質量是一對既對立又統一的整體,生產者兼管質量缺少公正性。但對于小型企業,由于人員少,可能只好如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