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企業良好作業規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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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有害動物
指直接或間接污染食品或傳染疾病的小動物或昆蟲,如老鼠、蟑螂、蚊、蠅、臭蟲、跳蚤、虱子等。
3.10
有害微生物
指造成食品腐敗、變質或危害公共衛生的微生物。
3.11
食品接觸面
指直接或間接與食品接觸的表面,包括器具及與食品接觸的設備表面。
3.12
隔離
場所與場所之間用有形的方法予以隔開,如隔墻等。
3.13
區隔
場所與場所之間用有形或無形的方法予以分隔。區隔可以用下列一種或多種方法完成,如場所區隔、時間區隔、控制空氣流向、采用密閉系統或其它方法。
3.14
水分活度
食品中水的蒸氣壓PA和該溫度下純水的飽和蒸氣壓p 的比值。若以AW表示水分活度,則:
AW=
3.14.1
高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在0.85及以上。
3.14.2
低水分活度
指成品水分活度低于0.85。
4 廠區環境
4.1企業不得設于易遭受污染的地區,廠區周圍不應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否則應有嚴格的食品污染防治措施。
4.2廠區四周環境應易于隨時保持清潔,地面不得有嚴重積水、泥濘、污穢等。廠區的空地應鋪設混凝土、瀝青或綠化。
4.3廠區鄰近及廠內道路,應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瀝青及其它硬質材料鋪設,防止揚塵及積水。
4.4廠區內不得有發生不良氣味、有害(毒)氣體、煤煙或其它有礙衛生的設施。
4.5廠區內禁止飼養與生產無關的動物,實驗動物、待加工禽畜的飼養區應適當管理,避免污染食品,其飼養區應與生產車間保持一定距離,且不得位于主導風向的上風向。4.6廠區有順暢的排水系統,不應有嚴重積水、滲漏、淤泥、污穢、破損或孳長有害動物而造成食品污染的可能。
4.7廠區周圍應有適當防范外來污染源侵入的設計和建筑。若設置圍墻,其距離地面至少30cm以下部分應采用密閉性材料建造。
4.8廠區如有員工宿舍及附設的餐廳等生活區,應與生產作業場所、貯存食品或食品原材料的場所隔離。
5 廠房及設施
5.1 設計
新建、擴建、改建的工程項目(食品廠、車間等)宜按本標準進行設計和施工。
5.2 廠房設置與布局
5.2.1 廠房設置應包括生產作業場所和輔助場所。
5.2.2廠房設置應按生產工藝流程需要和衛生要求,有序、整齊、科學布局, 工序銜接合理,避免原材料與半成品、生原料與熟食食品之間交叉污染。
5.2.3生產車間和貯存場所的配置及使用面積與產品質量要求、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生產車間人均占地面積(不包括設備占位)不能少于1.50m2,高度不應低于3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