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好操作規范(GMP)——我國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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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
為了保證出口食品的衛生質量,規范出口食品加工企業的衛生管理,保護消費者的健康,原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根據我國的商檢法、食品衛生法等法律規定,制定了“出口食品廠、庫衛生要求”(1994)。
出口食品廠、庫的衛生質量體系至少包括以下11個要素:
(一)、衛生質量方針和衛生質量目標;
(二)、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三)、生產、檢驗人員的管理;
(四)、環境衛生的要求;
(五)、車間及設施衛生的要求;
(六)、原料、輔料衛生質量的控制;
(七)、生產衛生質量的控制;
(八)、包裝、儲存、運輸衛生的控制;
(九)、檢驗的要求;
(十)、質量記錄的控制;
(十一)、質量體系的內部審核。
一、 出口食品廠、庫的環境衛生要求
廠、庫不得建在有礙食品衛生的區域,不得兼營、生產、存放有礙食品的其他產品。
廠區路面平整,無積水,廠區應當綠化。
廠區衛生間應當有沖水、洗手、防蠅蟲、防鼠設施。采用淺色平滑、不透水、耐腐蝕的材料修建, 并保持清潔。
生產廢水、廢料處理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廠區建設與生產能力相適應。
生產區與生活區應當隔離。
1、對周圍環境的要求:
食品廠應選擇在環境衛生狀況比較好的區域建廠,注意遠離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食品廠應與其保持1~1.5公里距離,食品廠也不宜建在鬧市區和人口比較稠密的居民區。工廠所處的位置應在地勢上相對周圍要高些,以便工廠廢水的排放和防止廠外污水和雨水流入廠區。
2、對水源的要求:
充足的,符合衛生要求的水源,是保證食品生產正常進行的基本條件,因此,建廠的地方必須有充足的水源供應。工廠自行供水者,水源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如果要取用井水,水需經過至少6.0米厚泥土層的過濾,井的周圍附近不得有人畜糞池、垃圾掩埋場等污染源,同時要經過布點勘探取樣進行水質分析,各項物理、化學、微生物以及放射性等指標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的衛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否則必須采取相應的水處理措施,如沉淀、過濾和消毒等,使水質達到衛生要求后方可用于生產。
3、工廠布局要求:
各個工廠應按照產品生產的工藝特點,場地條件等實際情況,本著既方便生產的順利進行,又便于實施生產過程的衛生質量控制這一原則進行廠區的規劃和布局。
生產區和生活區必須嚴格分開。生產區內的各管理區應通過設立標示牌和必要的隔離設施來加以界定,以控制不同的區域的人員和物品相互間的交叉流動。
工廠應該為原料運入、成品的運出分別設置專用的門口和通道,這一點在肉類加工廠特別重要,運送活畜活禽入廠的大門應該設置有一個與門同寬(長3米,深10厘米~15厘米)的車輪消毒池。肉類加工廠最好能為人員的出入和生產廢料和垃圾的運出分設專用的門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