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473-2001 綠色食品 動物衛生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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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必須按規定實施動物計劃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劑。
4.14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使用準則》的要求。
4.15 獸藥的使用必須符合《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錄C所列疫病。
4.17 動物離開飼養地前,必須按GB/T16549的要求實施產地檢疫。
4.2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1 屠宰、加工過程中的動物衛生條件
4.22 動物屠宰廠的獸醫衛生管理必須按照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實施。
4.23 動物產品必須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標準,并不應檢出以下病原體:大腸桿菌0157、李氏桿菌、布氏桿菌、肉毒梭菌、炭疽桿菌、囊蟲、結核分支桿菌、旋毛蟲。
4.24 動物產品農藥、獸藥殘留量必須符合NY/T393和《綠色食品獸藥使用準則》的要求。
4.25 動物產品重金屬殘留量應符合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和GB13106要求實行。
4.26 經檢疫檢驗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按照GB16548的要求進行處理。
4.3 貯藏衛生條件
4.31 動物屠宰后的預冷、冷凍、冷藏必須符合附1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32 動物產品貯藏場所必須符合附錄D和附錄E的要求。
4.4 運輸衛生條件
4.41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的工具在運輸前后必須實施消毒。
4.42 運輸動物及動物產品必須具有檢疫證明,運輸工具必須具有消毒證明。
4.43 動物鮮肉的運輸必須符合附錄D5和附錄E1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