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柑桔 NY/T 42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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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GB/T 8210規定執行。
5.7 砷的測定
按GB/T 5009.11規定執行。
5.8 鉛的測定
按GB/T 5009.12規定執行。
5.9 鎘的測定
按GB/T 5009.15規定執行。
5.10 汞的測定
按GB/T 5009.17規定執行。
5.11 氟的測定
按GB/T 5009.18規定執行。
5.12 稀土的測定
按GB/T 13108規定執行。
5.13 六六六、滴滴涕的測定
按GB/T 5009.19規定執行。
5.14 樂果、敵敵畏、對硫磷、馬拉硫磷、甲拌磷、殺螟硫磷、倍硫磷、克線丹的測定
按GB/T 5009.20規定執行。
5.15 水胺硫磷的測定方法
按GB/T 14929.3規定執行。
5.16 喹硫磷的測定方法
按GB/T 14929.6規定執行。
5.17 氯氰菊酯、溴氰菊酯、氰戊菊酯的測定方法
按GB/T 14929.4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規則
按GB/T 8855規定執行。
6.2 抽樣方法
按GB/T 8855規定執行。
6.3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進行全面考核,即對本標準規定的全部要求(指標)進行檢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標志的產品;
b)前后兩次出廠檢驗結果差異較大;
c)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6.4 交收檢驗
每批產品交收前,生產單位都應進行交收檢驗,交收檢驗內容包括包裝、標志、標簽、缺陷果容許度、感官及果實橫徑。衛生指標應根據土壤環境背景值及農藥施用情況選測。檢驗合格并附合格證的產品方可交收。
6.5 判定規則
6.5.1 無論交收檢驗或型式檢驗,一項指標檢驗不合格,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產品。
6.5.2 為確保理化、衛生項目檢驗不受偶然誤差影響,凡某項目檢驗不合格,應另取一份樣品復檢,若仍不合格,則判該項目不合格。若復檢合格,則應再取一份樣品作第二次復檢,以第二次復檢結果為準。
6.5.3 對包裝、標志、標簽、缺陷果容許度不合格的產品,允許生產單位進行整改后申請復檢。
7 標志、標簽
7.1 標志
7.1.1 包裝箱上應有綠色食品的標志,具體標注按有關規定執行。
7.1.2 包裝箱上應標明產品名稱、數量、產地、包裝日期、保存期、生產單位、儲存注意事項等內容。字跡應清晰、完整、勿錯。
7.2 標簽
應按照GB 7718的規定執行,在標簽上標注綠色食品標志、產品名稱、數量、果實橫徑、產地、包裝日期、保存期、生產單位、執行標準代號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