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農產品生產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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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農作物生產
1.栽培的種子和種苗(包括球莖類、鱗莖類、植物材料、無性繁殖材料等)必須來自認證的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它們應當是適合當地土壤及氣候條件,對病蟲害有較強的抵抗力。選擇品種時應注意保持品種遺傳基質的多樣性,不使用由基因工程獲得的品種。
2.嚴禁使用化學物質處理種子。在必需進行種子處理的情況下,可使用附表中允許的物質和材料,如各種植物或動物制劑、微生物活化劑、細菌接種和菌根等來處理種子。
3.用于有機作物和食品生產的微生物必須來自自然界,不使用來自基因工程的微生物種類。
4.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肥料、污水、污泥和未經堆制的腐敗性廢棄物。
5.在有機農業生產系統內實行輪作,輪作的作物品種應多樣化。提倡多種植豆科作物和飼料作物。
6.主要使用本系統生產的、經過1~6個月充分腐熟的有機肥料,包括沒有污染的綠肥和作物殘體、泥炭、蒿桿、海草和其它類似物質以及經過堆積處理的食物和林業副產品.經過高溫堆肥等方法處理后,沒有蟲害、寄生蟲和傳染病的人糞尿和畜禽糞便可作為有機肥料使用.也可以使用系統外未受污染的有機肥料,但應有計劃地逐步減少使用的數量。
7.可以在非直接生食的多年生作物以及至少4個月后才收獲的直接生食作物上使用新鮮肥、好氣處理肥、厭氣處理肥等。但是,供人們食用的蔬菜不允許使用未經處理的人畜糞尿。
8.允許使用自然形態(未經化學處理)的礦物肥料。使用礦物肥料,特別是含氮的肥料(如:干血、泥漿等)時,不能影響作物的生長環境以及營養、味道和抵抗力。
9.允許使用木炭灰、無水鉀鎂礬、未經處理的海洋副產品、骨粉、魚粉和其它類似的天然產品,以及液態或粉狀海草提取物,允許使用職務或動物生產的產品,如生長調節劑、輔助劑、濕潤劑、礦物懸浮液等。
10.禁止使用硝酸鹽、磷酸鹽、氯化物等營養物質以及會導致土壤重金屬積累的礦渣和磷礦石。
11.允許使用農用石灰、天然磷酸鹽和其它緩溶性礦粉.但天然磷酸鹽的使用量,不能使總氟含量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35公斤,溫室平均每年每畝超過0.7公斤。
12.允許使用硫酸鉀、鋁酸鈉和含有硫酸鹽的痕量元素礦物鹽.在使用前應先把這些物質配制成溶液,并用微量的噴霧器均勻噴灑。
13.嚴禁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學農藥和化學類、石油類以及氨基酸類除草劑和增效劑,提倡生物防治和使用生物農藥(包括植物、微生物農藥)。
14.允許使用石灰、硫磺、波爾多液、殺(霉)菌和隱球菌和皂類物質、植物制劑、醋和其它天然物質來防治作物病蟲害。但含硫或銅的物質以及魚藤酮、除菌菊和硅藻土必須按附錄中的規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