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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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指導和規范食品營養標簽的標示,引導消費者合理選擇食品,促進膳食營養平衡,保護消費者知情權和身體健康,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的預包裝食品標示營養標簽時,應當符合本規范的管理規定。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另有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國家鼓勵食品企業對其生產的產品標示營養標簽。 衛生部根據本規范的實施情況和消費者健康需要,確定強制進行營養標示的食品品種、營養成分及實施時間。 第四條 本規范所稱的營養標簽是指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營養成分信息和特性的說明,包括營養成分表、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 第五條 營養成分表是標有食品營養成分名稱和含量的表格,表格中可以標示的營養成分包括能量、營養素、水分和膳食纖維等。 第六條 食品企業在標簽上標示食品營養成分、營養聲稱、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時,應首先標示能量和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鈉4種核心營養素及其含量。 除上述成分外,食品營養標簽上還可以標示飽和脂肪(酸)、膽固醇、糖、膳食纖維、維生素和礦物質。 食品企業對第一款規定的能量和4種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比其他營養成分的標示更為醒目。 第七條 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標示應當以每100克(毫升)和/或每份食品中的含量數值標示,并同時標示所含營養成分占營養素參考值(NRV)的百分比。各營養成分的定義、測定方法、標示方法和順序、數值的允許誤差等應當符合《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營養素參考值(NRV)的具體數值應符合《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 第八條 營養聲稱是指對食物營養特性的描述和說明,包括: (一)含量聲稱:指描述食物中能量或營養含量水平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含有”、“高”、“低”或“無”等; (二)比較聲稱:指與消費者熟知同類食品的營養成分含量或能量值進行比較后的聲稱。聲稱用語包括“增加”和“減少”等。 第九條 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是指某營養成分可以維持人體正常生長、發育和正常生理功能等作用的聲稱。 第十條 營養標簽中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聲稱的營養成分的功能作用有公認的科學依據,并具有營養素參考值(NRV); (二)產品中被聲稱的營養成分含量應當符合《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要求和條件; (三)應使用《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的相關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標準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