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
最近更新: | 人氣: 11659
第十七條 食品企業應當生產經營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加強食品生產、保存和運輸過程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食品企業應當對營養標簽的真實性負責,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營養標簽的制作和審核。食品出廠前應當對標簽標示內容進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九條 由于虛假或者錯誤的營養標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規定如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規范由衛生部解釋。 附件:1.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 2.中國食品標簽營養素參考值 3.食品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