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營養標簽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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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營養標簽的標示應當真實、客觀,不得虛假,不得夸大產品的營養作用。任何產品標簽標示和宣傳等不得對營養聲稱方式和用語進行刪改和添加,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治療疾病的作用。 第十二條 根據科學發展和實際情況需要,衛生部負責調整食品營養標簽所涉及的營養成分標示、營養聲稱和營養成分功能聲稱內容,并及時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食品營養標簽格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營養成分標示內容應當以一個“方框表”形式表示,營養成分表的方框可為任何尺寸,方框可以設置為與包裝的基線垂直。基本格式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 (二)營養成分標示內容必須標示于包裝的醒目位置; (三)包裝可用標簽主面積小于20平方厘米(cm2)或特大規格包裝也可使用橫排(水平)標示; (四)營養標簽的字體和顏色要求清晰,但營養聲稱的字體不得大于產品的一般名稱和商標; (五)營養成分應當按照《食品營養成分標示準則》的規定順序標示,當標示的營養成分較多時,能量和核心營養素的標示應當醒目; (六)如有外包裝(或大包裝),可以只在向消費者交貨的外包裝(或大包裝)上標示營養標簽,但內包裝物(或容器)上必須標明每份凈含量。 第十四條 營養標簽應當使用中文。如同時使用外文標示的,其內容應當與中文相對應,外文字號不得大于中文字號。 第十五條 食品營養標簽中標示的數值,可以通過食物成分計算或者產品檢測獲得。計算的記錄或者檢測報告應當完整和真實,以備核查和溯源。 第十六條 下列預包裝食品可以不標示營養標簽: (一)食品每日食用量不足10克(g)或10毫升(ml); (二)包裝的生肉、生魚、生蔬菜和水果; (三)包裝的總表面積小于100平方厘米(cm2)的食品; (四)現制現售的食品; (五)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產品;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標準規定可以不標示標簽的食品。 第十七條 食品企業應當生產經營符合營養要求的食品,加強食品生產、保存和運輸過程等環節的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食品企業應當對營養標簽的真實性負責,配備專業人員負責營養標簽的制作和審核。食品出廠前應當對標簽標示內容進行核查,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十九條 由于虛假或者錯誤的營養標簽對消費者產生誤導造成健康損害的,食品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 本規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往有關食品營養標簽標示的規定如與本規范不一致的,以本規范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