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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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期監測作業現場承包方各項活動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
(6) 確保承包方遵守現場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程序和方案。
評價
3.11 績效監測與測量
3.11.1 用人單位應制定并定期評審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定期監測、測量和記錄程序。明確管理部門中不同層次的人員在績效監測方面的職責。
3.11.2 用人單位應根據其規模和活動的性質以及職業安全健康目標選擇績效指標。
3.11.3 用人單位應根據所辨識出的各類危害和風險,以及在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中所做出承諾,確定適用的定性和定量測量方法。這些方法應能支持用人單位的評價過程,包括管理評審過程。
3.11.4 績效監測與測量應包括主動的和被動的績效測量,而不僅以工傷、疾病和事故的統計為基礎。作為一種方法,其目的是確定職業安全健康方針和目標是否得到實施,風險是否得到控制。績效監測與測量結果應予以記錄。
3.11.5 監測活動應提供有關職業安全健康績效的反饋信息,用來確定日常的危害辨識、預防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的信息和為改善危害辨識、風險控制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所需的決策依據。
3.11.6 主動的績效測量應符合下述要求:
(1) 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用人單位簽署參加的各類關于職業安全健康問題的共同協議和承諾;
(2) 監測各項具體計劃、績效標準和目標的實施效果;
(3) 系統檢查各項作業制度、房屋、車間與設備;
(4) 監測作業環境狀況,包括作業組織狀況;
(5) 定期對員工實施健康監護,即通過有效的體檢或對員工的早期受損害癥狀進行追蹤,以確定疾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3.11.7 被動的績效測量包括對如下事項的確認、報告和調查:
(1) 工傷、疾病與事件;
(2) 其他損失,如財產損失;
(3) 不良的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的失效;
(4) 員工康復及恢復計劃。
3.12 工傷、疾病和事件及其對職業安全健康績效影響的調查
3.12.1 用人單位對工傷、疾病和事件起因及潛在原因的調查應辨識出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中存在的不足,調查結果應形成文件。
3.12.2 調查應由專業人員進行,必要時邀請員工及其代表的參與。
3.12.3 建立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的用人單位,調查結果應與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交流,委員會應提出合理的建議。
3.12.4 調查結果或職業安全健康委員會提出的建議還應與負責采取糾正措施的人員交流,作為管理評審的一項內容并在持續改進活動中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