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量和(或)環境管理體系審核指南(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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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受審核方,適當時向審核委托方報告。對于超出審核范圍之外的引起關注的問題,應當指出并向審核組長報告,可能時,向審核委托方和受審核方通報。 當獲得的審核證據表明不能達到審核目的時,審核組長應當向審核委托方和受審核方報告理由以確定適當的措施。這些措施可以包括重新確認或修改審核計劃、改變審核目的、審核范圍或終止審核。 隨著現場審核活動的進展,若出現需要改變審核范圍的任何情況,應當經審核委托方和(適當時)受審核方的評審和批準。 6.5.3 向導和觀察員的作用和職責 向導和觀察員可以與審核組同行,但不是審核組成員, 不應當影響或干擾審核的實施。 受審核方指派的向導應當協助審核組并且根據審核組長的要求行動。他們的職責可包括: a) 建立聯系并安排面談時間; b) 安排對場所或組織的特定部分的訪問; c) 確保審核組成員了解和遵守有關場所的安全規則和安全程序; d) 代表受審核方對審核進行見證; e) 在收集信息的過程中,作出澄清或提供幫助。 6.5.4 信息的收集和驗證在審核中,與審核目的、范圍和準則有關的信息,包括與職能、活動和過程間接口有關的信息,應當通過適當的抽樣進行收集并驗證。只有能夠證實的信息方可作為審核證據。審核證據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