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事由順延合同滿10年是否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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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FONT face=Verdana>法定事由順延合同滿10年是否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FONT></P>
<P><FONT face=Verdana>[案情簡介]<BR>黃某2001年3月2日入職深圳市太陽科技有限公司任技術人員,負責大型器械及設備的檢修工作,雙方未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BR>2008年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太陽公司與黃某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至。<BR>2010年12月7日,黃某在檢測大型器械違規操作未系安全帶,失足從高處墜落,當場昏迷,造成腿骨折及身體多處受傷。經住院治療4個多月后,黃某痊愈,經深圳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黃某傷殘等級為8級。<BR>2011年4月22日,黃某回到太陽科技公司上班,被告知雙方勞動合同已于2011年1月31日到期,但合同屆滿之時黃某處于工傷醫療期內,屬于法定順延勞動合同期限的情形,故公司沒有通知黃某終止勞動合同。現在法定順延情形已消失,鑒于黃某工作中違規操作,不符合公司續訂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決定不與黃某續訂勞動合同。黃某則認為,自己是在2001年3月2日加入太陽公司的,到現在為止,剛好超過10年(2011年3月1日即滿10年),按法律規定公司不能終止勞動合同,應當與他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司認為,工傷醫療期間不能計入黃某的連續工齡,截止2011年1月31日,黃某的工作年限不滿10年,不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BR>后,黃某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R>[案情分析]<BR>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因醫療期順延導致員工工齡滿十年,是否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BR>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BR>上述規定的情形當中,即可能令合同期限屆滿而因法定事由導致用人單位不能終止及接觸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應順延至相應情形消失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