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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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條 報 告
每一締約國應按締約國會議決定的間隔時間,向締約國會議提交關于該國為執行本公約條款已采取的措施以及這些措施在實現本公約目標方面的成效的報告。
第27條 爭端的解決
1.締約國之間在就公約的解釋或適用方面發生爭端時,有關的締約國應通過談判方式尋求解決。
2.如果有關締約國無法以談判方式達成協議,它們可以聯合要求第三方進行斡旋或要求第三方出面調停。
3.在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或其后的任何時候,一個國家或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可書面向保管者聲明,對按照以上第1或第2款未能解決的爭端,它接受下列一種或兩種爭端解決辦法作為強制性辦法:
(a) 按照附件2第1部分規定的程序進行仲裁;
(b) 將爭端提交國際法庭。
4.如果爭端各方尚未按照以上第3款規定接受同一或任何程序,則這項爭端應按照附件2第2部分規定提交調解,除非締約國另有協議。
5.本條規定適用于任何議定書,除非該議定書另有規定。
第28條 議定書的通過
1.締約國應合作擬訂通過本公約的議定書。
2.議定書應由本公約締約國會議舉行會議通過。
3.任何擬訂議定書的文本應由秘書處至少在舉行上述會議以前六個月遞交各締約國。
第29條 公約或議定書的修正
1.任何締約國均可就本公約提出修正案。議定書的任何締約國可就該議定書提出修正案。
2.本公約的修正案應由締約國會議舉行會議通過。對任何議定書的修正案應在該議定書締約國的會議上通過。就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提出的修正案,除非該議定書另有規定,應由秘書處至少在舉行擬議通過該修正案的會議以前六個月遞交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締約國。秘書處也應將擬議的修正案遞交本公約的簽署國供其參考。
3.締約國應盡力以協商一致方式就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任何擬議修正案達成協議,如果盡了一切努力仍無法以協商一致方式達成協議,則作為最后辦法,應以出席并參加表決的有關文書的締約國2/3多數票通過修正案;通過的修正案應由保管者送交所有締約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4.對修正案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應以書面通知保管者。依照以上第3款通過的修正案,應于至少2/3公約締約國或2/3有關議定書締約國交存批準、接受或核準書之后第90天在接受修正案的各締約國之間生效,除非議定書內另有規定。其后,任何其他締約國交存其對修正的批準、接受或核準書第90天之后,修正即對它生效。
5.對本條而言“出席并參加表決的締約國”是指在場投贊成票或反對票的締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