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公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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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第1款所指組織應在其批準、接受或核準書中聲明其對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所涉事項的權限。這些組織也應將其權限的任何有關變化通知保管者。
第35條 加入
1.本公約及任何議定書應自公約或有關議定書簽署截止日期起開始供各國和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加入。加入書應交付保管者。
2.以上第1款所指組織應在其加入書中聲明其對本公約或有關議定書所涉事項的權限。這些組織也應將其權限的任何有關變化通知保管者。
3.第34條第2款的規定應適用于加入本公約或任何議定書的區域經濟一體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