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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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人員有責任為被檢查(或監測)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八條 進入保密單位進行檢查(或監測)人員,應預先報其主管部門備案。監測人員執行任務時,保密單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應提供必要的資料和監測工作條件。監測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十九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和各部門、行業監測站應按《環境監測質量保證管理規定》切實做好工業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
工業污染源監測的采樣、分析、監測數據的填報按環境監測統一分析方法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監測技術規范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中規定的工業污染源監測所需經費按省以上有關規定執行。規定之外的監測按《環境監測為環境管理服務的若干規定》執行。
第四章 報告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授權,排污單位每月10日前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報告上月排污和處理設施的監測結果。
第二十二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每月20日前將上月排污單位監測結果和監督性監測結果匯總報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監測結果應及時對排污單位采取調控措施和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處理意見反饋給所屬環境監測站。
第二十三條 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省級環境監測站每年1月底前將上年重點污染源排污監測數據按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規定上報中國環境監測總站。省以下環境監測站按上一級環境監測站要求的時間上報監測數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工業污染源”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由于能源、資源的轉換,在生產過程中引起廢水、廢氣、廢渣、廢熱和放射性物質的排放,從而污染大氣、水體和土壤;或是以產生噪聲、振動、電磁輻射等給周圍環境帶來危害,能產生這些有害影響的場所、設備和裝置的單元。“重點工業污染源”是指在所轄范圍內,按類型、排污量、毒性危害程度、所處地理位置、大型骨干企業、特異污染物等因素,根據環境管理的需要,進行綜合分析篩選出來,一般將重點工業污染源的等標污染負荷總量與區域等標污染負荷總量之比分成65%、75%、85%三檔,依據環境管理的要求確定所要求的檔次。
第二十五條 排污單位必須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整頓好排污口,所有排污口必須具備采樣和測定流量的條件。在廠內或廠圍墻外不超過十米處設置采樣和流量計陰井,按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求配備計量裝置,并設立永久性標志。鍋爐、窯爐的煙囪和工藝廢氣的排氣筒均需按規定設置采樣孔。所需經費可在排污收費用于污染治理的補助經費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