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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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為加強工業污染源監測和監測管理工作,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環境監測網絡管理規定》組織建立工業污染源監測網絡。網絡的任務是把各有關部門、單位的監測力量組織起來,加強協作、密切配合,開展各項監測、專業培訓和業務考核等活動,統一技術要求,提高監測水平,保證監測質量,以便更好的貫徹執行各項環保法規、標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是所轄區域工業污染源監測網絡的業務牽頭單位。
第十一條 工業部門監測站經本地區環境監測網考核合格后,在環境監測網的組織安排下,其監測結果可以做為管理的依據。
第三章 監測管理
第十二條 排污單位應對污染物排放口、處理設施的污染排放進行定期檢測,并納入生產管理體系。監測項目、點位、頻次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其所屬環境監測站根據行業特點、環境管理的需要、排放污染物類別和排放標準確定。
不具備監測能力的排污單位可委托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或委托經其考核合格并經環保部門認可的有關單位進行監測。
第十三條 對鍋爐、窯爐的除塵效率和煙塵排放情況實行年檢;工業廢水監測頻次每年應不少于2~4次;其他環境要素(噪聲、固體廢棄物、放射性等)由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年檢工作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對企業發放或更換“排污許可證”時,對其所申報的污染物排放設施和處理設施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的核查監測合格,否則,不予發放或更換。
對污染物排放設施的核查必須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根據有關監測技術規范所規定的采樣點、采樣周期、采樣頻率進行一定時間的連續監測。
污染處理設施的核查主要是檢查該設施的運轉率和處理效果。
第十五條 新建項目在正式投產或使用前,老污染源治理設施建成后,建設單位必須向項目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監測站申請:“三同時”竣工驗收監測或處理設施的驗收監測,其結果作為正式驗收的依據。
第十六條 當發生污染事故或其他突發性污染事件時,肇事單位必須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所屬環境監測站趕赴事故現場進行調查監測,寫出監測報告。
第十七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測人員到有關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或監督性監測時,必須隨身攜帶證明自己身份的證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阻撓,被檢查(或監測)單位必須密切配合環境監測人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監測工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