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程序文件——風險分析報告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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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為了確定每一種醫療器械對其預期用途的適宜性,應對其安全性,包括風險的可接受性作出分析和判斷,使其降低到患者或使用者可接受水平。
2、適用范圍
本程序規定對產品進行風險分析報告的職責、工作程序、內容和要求。
3、職責
3.1技術部負責編制風險分析報告程序。
3.2技術部負責編寫、審定、保存不同型號產品的風險分析報告。
4、控制程序
4.1對產品進行定性或定量的描述,包括以下內容:
a)產品的預期用途及使用方法;
b)有關在器械中所使用的材料/元件的風險;
c)判定是否預期與病人和第三者的接觸;
d)是否有物質進入病人體內或由病人抽取;
e)是否以無菌形式提供或由用戶滅菌或采用其它微生物控制處理方法;
f)產品是否用以控制其他藥物與之相互起作用;
g)產品是否有限定的有效期;
h)產品預定是一次性使用還是可以重復使用。
4.2對產品可能造成傷害的潛在源,一般涉及以下方面:
4.2.1 生物學危害:
a)生物污染;
b)生物不相容性;
c)毒性;
d)過敏性;
e)交叉感染;
f)致熱性。
4.2.2 環境危害:因廢物或器械處置的污染;
4.2.3 使用的危害:
a)不適當的標簽;
b)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的很可能再次使用的危害性警告不當;
c)不適當的使用前檢查說明書;
4.2.4 功能失效、維護及老化引起的危害:
a)與預期用途不相適應的性能特征。
b)不適當的重復使用。
c)缺乏適當的壽命終止規定。
d)不適當的包裝及存放環境。
4.3對每項危害的風險估計
4.3.1 利用可得到的有效數據/資料、 相關標準、醫學證明、適當的調查結果,評估在正常
和失效兩種狀態下的所有風險。
4.3.2 評估時可采用定量或定性的方法進行,根據需要可選用失效模式和效應分析、故障樹分
析及危害和可操作性研究。
4.4風險評審
4.4.1 經過對危害的風險評估,確定其是否在可接受的水平。
4.4.2 若某項危害風險超出了可接受水平,則應對此項危害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4.4.3 若危害僅在故障發生時才超出可接受水平,則應說明:
a)危害發生前,使用者能否發現故障;
b)故障能否通過生產控制或預防性維護消除;
c)誤用能否導致故障;
d)能否增加報警。
4.5風險降低
為降低風險至可接受水平,可采取以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