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I文件-童工和青少年工管理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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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制定政策、補救措施以有效地控制本公司不使用童工及維護童工、未成年工的權益。
二、范圍
公司內各部門及各生產、工作場所。
三、程序
3.1公司嚴格貫徹國務院《禁止使用童工規定》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要求,遵守商業操作規范標準。人事部在招工時,須對應聘人員的身份證進行嚴格認真的檢查,核對相片確認是無偽后才能登記入廠。
3.2應聘人員一律應填寫本廠制發的《員工入職登記表》,人事部核對填寫內容是否與以上證件相符,如符合才可接收試用。
3.3為防止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入廠手續的事件發生,新員工接收部門的主管必須重新檢驗證件。
3.4如發現未滿十六周歲的少年或兒童:
(1)公司任何人員或部門主管應立即向人事部報告;
(2)人事部不應立即辭退童工,以致他們可能陷入更加嚴重的困境;
(3)人事部而應采取合適的補救措施,立即報告當地勞動局,盡快安排健康檢查;
(4)若有疾病,應先安排治療直到痊愈,醫療費用由公司承擔;
(5)還要迅速按規定征求本人意見并派人將其護送回原居住地,要求父母親或監護人簽收,并由當地村級以上行政單位蓋章確認,交回人事部存查;
(6)護送童工回原居住地所需費用,全部由廠方負責;
(7)同時動員其家屬安排子女進一步求學后才能參加社會工作。必要時提供經濟資助,使他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兒童年齡為止。
3.5發現童工及未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未成年工,應耐心勸說其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其工作與學校之間的往返時間及上學與工作的時間總和不超過10小時。由人事部編制《童工一覽表》、《未成年工一覽表》對童工和未成年工進行登記管理。
3.6對被送回原居住地之前患病或者傷殘的童工應當負責治療,并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醫療終結,由區級勞動鑒定部門確定其傷殘程度,根據其傷殘程度發給童工本人致殘撫恤費。童工死亡的,應當發給童工父母或者其它監護人喪葬補助費,并給予經濟賠償。
3.8如果公司有使用年滿16周歲、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公司嚴格做到:
(1)向縣級勞動行政部門辦理登記,領取未成年工上崗證。
(2)不會置未成年工于工作環境內外任何具危險性、不安全或不健康的情況之下。比如,不能從事鍋爐、搬運等工作。
(3)同時按時對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記錄所有未成年工的健康情況。
◆安排工作崗位之前;
◆工作滿一年;
◆年滿18周歲,距前1次的體檢時間已超過半年。
3.9招聘員工必須建立人事檔案,人事檔案內容包括姓名、性別、籍貫、學歷、工作簡歷、婚姻關系、出身年月、身份證號碼、家庭地址、聯系人及員工入廠日期、升職、調薪、培訓離廠日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