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最近更新: | 人氣: 15537
禁止唆使、引誘未成年人組織、參加非法幫派組織或者團伙。
第三十一條 禁止未成年人在街頭從事乞討和賣花、賣藝、擦車、索要小費等變相乞討活動。
禁止任何人利用、唆使、脅迫、誘騙或者攜帶未成年人在街頭從事前款規定的活動。
禁止未成年人參加賭博性質的活動。禁止任何人唆使未成年人參加賭博性質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辦好工讀教育機構和少年管教機構,加強對違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矯治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條 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因未滿法定責任年齡而不予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訓誡,并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嚴加管教;情節較嚴重的,由公安機關會同教育主管部門決定送工讀教育機構接受矯治教育。
第三十四條 審判機關審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羈押和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成年人分押、分管。
第三十六條 未成年人勞動教養期滿或者接受工讀教育結業、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刑滿釋放的,司法機關和家庭、學校、社會有關方面應當相互配合,做好幫教、安置工作。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
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集中學習、生活、娛樂的場所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并且應當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生產或者銷售的兒童玩具和用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不得有害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條 衛生部門應當加強對嬰幼兒進行基礎免疫,以及傳染病、常見病、多發病的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條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辦好特殊教育,使殘疾未成年人接受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和得到康復醫療服務。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辦好社會福利中心,保障其收養的兒童健康成長。
第四十條 勞動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管理工作。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工應當按規定安排勞動崗位和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應當實行單獨造冊管理。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加班,應當征得未成年工本人和其所在工會組織同意,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二條 凡屬禁止或者限制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禁止招用未成年工。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并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