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最近更新: | 人氣: 9559
【標 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內容分類】勞動報酬與福利
【頒布單位】勞動部
【頒布日期】19941206
【實施日期】19950101
【發 文 號】勞部發〔1994〕489號
--------------------------------------------------------------------------------
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勞部發〔1994〕48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解放軍總后勤部勞動工資局,國家計劃單列企業集團:
為配合《勞動法》的貫徹實施,充分保障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特制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情況貫徹執行。
--------------------------------------------------------------------------------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勞動者通過勞動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規范用人單位的工資支付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后即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