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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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5 高溫作業地點采用局部送風降溫措施時,帶有水霧的氣流達到工作地點的風速應控制在3~5m/s,霧滴直徑應小于100μm;不帶水霧的氣流到達工作地點的風速,輕作業應控制在2~3m/s重作業應控制在4~6m/s
5.2.1.16 在炎熱季節對高溫作業工種的工人應供應含鹽清涼飲料(含鹽量為0.1%~0.2%),飲料水溫不宜高于15℃。
5.2.2 防寒
5.2.2.1 凡近十年每年最冷月平均氣溫≤8℃的月份在三個月及三個月以上的地區應設集中采暖設施;出現≤8℃的月份為兩個月以下的地區應設局部采暖設施。
表3 冬季工作地點的采暖溫度
勞動強度(分級)
采暖溫度(℃)
Ⅰ
18~21
Ⅱ
16~18
Ⅲ
14~16
Ⅳ
12~14
注:勞動強度分級方法見附錄B。
5.2.2.2 集中采暖車間,當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積較大時(≥50m2),僅要求工作地點及休息地點設局部采暖設施。
5.2.2.3 凡采暖地區的生產輔助用室冬季室溫不得低于表4中的規定。
表4 冬季輔助用室的溫度
輔助用室名稱
氣溫(℃)
廁所、盥洗室
12
食堂
18
辦公室、休息室
18~20
技術資料室
20~22
存衣室
18
淋浴室
25~27
更衣室
25
5.2.2.4 冬季采暖室外計算溫度等于或小于-20℃的地區,為防止車間大門長時間或頻繁開放而受冷空氣的侵襲,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門斗、外室或熱空氣幕。
5.2.2.5 設計熱風采暖時,應防止強烈氣流直接對人產生不良影響。送風風速一般應在0.1~0.3m/s,送風的最高溫度不得超過70℃。
5.2.2.6 生產時用水較多或產生大量濕氣的車間,設計時應采取必要的排水防濕設施,防止頂棚滴水和地面積水。
5.2.2.7 車間的維護結構應防止雨水滲透,冬季需要采暖的車間,圍護結構內表面應防止凝結水氣,圍護結構不包括門窗。特殊潮濕車間工藝上允許在墻上凝結水氣的除外。
5.2.2.8 低溫作業車間(冷庫)應附設工作服烘干室及淋浴室。淋浴室氣溫應符合本標準表5.2.2.3的規定。
5.2.3 防噪聲與振動
5.2.3.1 具有生產性噪聲的車間應盡量遠離其他非噪聲作業車間、行政區和生活區。
5.2.3.2 噪聲較大的設備應盡量將噪聲源與操作人員隔開;工藝允許遠距離控制的,可設置隔聲操作(控制)室。
5.2.3.3 產生強烈振動的車間應有防止振動傳播的措施。
5.2.3.4 噪聲與振動強度較大的生產設備應安裝在單層廠房或多層廠房的底層;對振幅、功率大的設備應設計減振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