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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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4 熱源的布置應盡量布置在車間的外面;采用熱壓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盡量布置在天窗的下面;采用穿堂風為主的自然通風時,熱源應盡量布置在夏季主導風向的下風側;熱源布置應便于采用各種有效的隔熱措施和降溫措施。
5.2.1.5 熱車間應設有避風的天窗,天窗和側窗應便于開關和清掃。
5.2.1.6 夏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距地面不應高于1.2m,以便空氣直接吹向工作地點。冬季自然通風用的進氣窗其下端一般不低于4m。如低于4m時,應采取防止冷風吹向工作地點的有效措施。
5.2.1.7 自然通風應有足夠的進風面積。產生大量熱、濕氣、有害氣體的單層廠房的附屬建筑物,占用該廠房外墻的長度不得超過外墻全長的30%,且不宜設在廠房的迎風面。
5.2.1.8 產生大量熱或逸出有害物質的車間,在平面布置上應以其最大邊作為外墻。如四周均為內墻時,應采取措施向室內送入清潔空氣。
5.2.1.9 當室外實際出現的氣溫等于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車間內作業地帶的空氣溫度應符合下列要求:散熱量小于23w/m3·h的車司不得超過室外溫度3℃C;散熱量23~116w/m3·h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5℃;散熱量大于116w/m3·h的車間不得超過室外溫度7℃;
5.2.1.10 車間作業地點夏季空氣溫度,應按車間內外溫差計算。其室內外溫差的限度,應根據實際出現的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確定,不得超過表1的規定。
表1 車間內工作地點的夏季空氣溫度規定
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
22及以下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及以上
工作地點與室外溫差(℃)
10
9
8
7
6
5
4
3
2
5.2.1.11 當作業地點氣溫≥37℃時應采取局部降溫和綜合防暑措施,并應減少接觸時間。
5.2.1.12 高溫作業車間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內氣溫不應高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27℃。
5.2.1.13 特殊高溫作業,如高溫車間天車駕駛室、車間內的監控室、操作室、煉焦車間攔焦車駕駛室等應有良好的隔熱措施,熱輻射強度應小于700w/m2室內氣溫不應超過28℃。
5.2.1.14 工藝上以濕度為主要要求的空氣調節車間(如紡織廠)內,空氣溫濕度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空氣調節廠房內不同濕度下的溫度要求
相對濕度(%)
50
60
70
80
溫度(℃)
30
29
28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