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8000社會責任標準條文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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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強迫勞動定義:任何人在任何受懲處威脅下被榨取的非志愿性工作或服務。
11. 救濟兒童定義:為保障曾從事童工現被遣散兒童之安全、健康、教育和發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動。
IV. 社會責任之規定
1. 童工
準則:
1.1 公司不應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義的童工。
1.2 如果發現有兒童從事符合上述童工定義的工作,公司應建立、紀錄、保留旨在救濟這些兒童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還應給這些兒童提供足夠支持以使之接受學校教育直到超過上述定義下兒童年齡為止。
1.3 公司應該建立、記錄、維持國際勞工組織第146號建議條款所涉及的旨在推廣針對兒童及符合當地義務教育法規年齡規定或正在就學中的青少年教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將其向員工及利益相關方有效傳達。公司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還應包括一些具體的方法來確保在上課時間杜絕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的現象。另外這些兒童和青少年工人每日交通(工作地點與學校之間)、上課和工作所有時間加起來不超過十小時。
1.4 無論工作地點內外,公司不得將兒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危險、不安全、不健康的環境中。
2. 強迫性勞動
準則:
2.1 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 或寄存身份證件。
3. 健康與安全
準則:
3.1 公司出于對普遍行業危險和任何具體危險的了解,應提供一個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并應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可能條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環境中的危害隱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發生或與工作有關的事故對健康的危害。
3.2 公司應指定一名高層管理代表為全體員工的健康與安全負責,并且負責落實本標準有關健康與安全的各項規定。
3.3 公司應保證所有員工經常接受健康與安全培訓,并應記錄在案,還應給新進及調職員工重新進行培訓。
3.4 公司應該建立起一種機制來檢測、防范及應付可能危害任何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
3.5 公司應給所有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可飲用的水,在可能情況下為員工提供儲藏食品的衛生設施。
3.6 公司如果提供員工宿舍,應保證宿舍設施干凈、安全且能滿足員工基本需要。
4. 結社自由及集體談判權利
準則:
4.1 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自由組建和參加工會以及集體談判之權利。
4.2 在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受法律限制時,公司應協助所有員工通過類似渠道獲取獨立、自由結社以及談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