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懲戒措施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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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罰程序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罰款規定、正式警告程序、解雇范圍、不當行為以及處罰措施、投訴程序(包括調查方法和處理等)。
處罰程序應告知工人并容易被工人理解,告知的途徑有:口頭傳達(在雇用時或雇用前)和書面宣傳(布告板、圖書館、員工手冊等)。
應保持每個工人的處罰記錄。
不能脅迫工人,典型的不當行為有手勢、辱罵和身體接觸。
不得以用餐、飲用水、廁所、就醫、醫療室或其它必需品為條件,對工人進行獎罰。
處罰只是一種管理手段,工廠不能讓保安處罰工人。
罰款不能超過法定數量并且是合理的。
SA 8000對懲戒措施的規定
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協迫以及言語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