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SA8000工時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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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要求
準則:
1 公司應遵守適用法律及行業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標準工作周應根據法律規定,不得經常超過四十八小時。同時,員工每七天至少有一天休息時間。所有加班工作應支付額外津貼,任何情況下每個員工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2 除非如以下第7.3條許可,所有加班工作必須是自愿的。
3 如果公司作為談判一方,與具有相當代表性的工人組織(根據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自由談判并達成集體談判協議,根據協議可能要求加班工作以達到短期的商業要求。任何這類協議必須符合以上第7.1條的規定!
理解要點
標準有關工作時間的規定與中國勞動法的規定稍有不同,公司必須采用最嚴格的規定。中國勞動法規規定,標準工作時間為每周工作40小時,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標準和中國勞動法規都規定,安排加班加點應征得工人同意,不得強迫工人加班加點。應該指出的是,即使工人為了賺取更多的錢而自愿加班加點,公司也不得據此違反標準和法規的規定。在中國沿海地區,大部分工人來自四川、重慶、河南、湖南和江西等省,工人們為了盡快賺錢支持家庭,往往愿意加班加點。值得注意的是,有些工廠為了趕貨,為了降低成本,往往強迫工人盡可能多地加班加點。比較普遍的情況是,超時加班加點的工廠往往沒有依法支付加班工資,否則工廠可能更愿意招用更多的工人。
標準要求,加班加點應支付額外的加班工資。中國勞動法規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天加班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應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資的300%。
關于特殊和短期的業務情況,根據中國勞動法,主要是指因自然災害或者機器設備搶修等情況,并不包括所謂季節性的旺季、訂單較多的情況。
修訂后的2001版標準對工作時間部分作了較大的改動,主要引進了集體談判機制,允許勞資雙方經過談判,在短期內就工作時間作出適當的調整。標準對工人組織的要求作出了比較嚴格的要求,要求符合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