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社會責任與勞動者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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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8000標準的要素來自國際勞工組織有關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廢除強迫勞動、消除童工和消除就業與職業歧視等8項國際勞工公約(核心公約)和若干建議條款,以及《世界人權宣言》、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歧視婦女行為公約》有關內容。事實上,這個標準的實現和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意義在今天已經得到了更多的肯定。
SA8000標準是將有關維護勞動者權益的道德要求引進企業的行為準則,是一個明確企業社會責任,并為之提供一套指標體糸的勞動標準。由于許多跨國公司對其全球供應商進行了社會責任方面的評估和審核,“社會責任”這個概念已經越來越多地出現在訂單的附加條件中,企業管理也從質量管理、環境管理擴展到了社會責任管理。
我們現在講的企業社會責任,不是計劃經濟時代那種把員工的住房、醫療、養老、子女教育大包大攬的做法,而是強調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必須以合乎道德的行動來回報社會。這個標準一是強調企業賺取利潤應重視以人為本,生產過程人性化,確保產品符合道德要求;二是通過關注員工權益、提供健康與安全的工作環境來改善企業內部關系,培養員工對企業的感情;三是加強產品信息的透明度,以提高消費者對企業及其產品的信任;四是倡導勞工權益監督標準化,使用戶不必單獨制定對供應商的道德標準并進行審核。
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維護勞動者權益責無旁貸。勞動者權利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并作為“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在國際上,我國迄今已批準23項國際勞工公約,并承諾履行這些公約規定的義務。在國內,我國已形成了以《勞動法》為代表的一系列勞動法律體系。其實,SA8000標準有關條款并沒有超出我國《勞動法》的規定。但是《勞動法》頒布多年,在一些地方貫徹執行卻遲遲不到位。我們在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過程中,由于所有制關系的調整,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變化,維護勞動者權益,光靠企業的道德自律是不行的,政府和社會力量也要強力介入。
當勞動者權利遭到侵犯或實現受阻時,公共權力應該提供及時、有力和低成本的援助,而且這些援助必須落實為法律制度,必須具體化、明確化并具有可操作性,使勞動者權益能夠獲得切實的保障,廣大勞動者有能力依法維權。政府作為企業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協調者,還必須采取行政干預和經濟調控等手段,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引導方向,同時依靠社會力量進行監督,包括發揮行業協會、工會等社團組織和媒介輿論的作用。
集體談判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解決勞資沖突、增進勞資合作的有效機制,而勞動者權益的有效維護就取決于勞動者有組織的博弈能力。根據我國法律,勞動者享有包括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集體協商和集體談判的權利、民主參與和民主管理的權利。而有代表性的工會組織是實現這些權利的前提。我國工會組織的擴展以及建立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問題,日益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