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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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 審查中心自收到企業變更或補領證書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符合規定的,國家質檢總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內準予變更或補領,頒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規定的,由國家質檢總局向企業發出《不予變更(補領)生產許可證通知書》(附件14)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4.8 《生產許可證書》的注銷企業在《生產許可證書》有效期內,不再從事該產品生產的,應當按規定到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注銷手續。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收回企業《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以書面形式報審查中心備案,并抄報審查機構。 國家質檢總局統一向社會公布注銷企業名錄。 5 標志和編號 5.1 生產許可標志由“質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頭(QS)和“質量安全”中文字樣組成。標志主色調為藍色,字母“Q”與“質量安全”四個中文字樣為藍色,字母“S”為白色。QS標志由企業自行加印,具體要求見審查細則。QS標志可以按照規定放大或者縮小。 5.2 生產許可證編號由英文字母QS和12位阿拉伯數字組成:QS ** ***** *****。QS表示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許可,12位阿拉伯數字的前2位為受理省局編號,中間5位為產品編號,后5位為企業序號。 生產許可證編號由企業自行加印(貼)在產品外包裝、說明書或產品上。 5.3 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自許可之日起12個月內,完成加印(貼)QS標志和生產許可證編號。 5.4 對注銷生產許可證證書的企業,其編號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再次使用。 6 集團公司的生產許可 6.1 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產基地(簡稱所屬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的,可以單獨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不能以所屬單位名義單獨辦理生產許可證。 6.2 各所屬單位無論是否具有法人資格,均可以與集團公司一起提出辦理生產許可申請。 6.3 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時,應當向集團公司所在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企業審查和審批程序按照本通則有關規定執行。 6.4 其他經濟聯合體及所屬單位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參照集團公司辦理。 6.5集團公司取得《生產許可證書》后,新增所屬單位申請生產許可且需要與集團公司一起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新增所屬單位按本通則和審查細則的規定審查合格后,將集團公司原《生產許可證書》收回,換發新的《生產許可證書》,生產許可有效期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