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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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1《食品用包裝、容器、工具等制品生產許可申請書》(附件1); 3.1.2.2 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3當地環境保護部門核發的符合要求的證明文件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4 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企業申請時需攜帶原件); 3.1.2.5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規定、安全衛生要求的《企業自我聲明》(附件2); 3.1.2.6 企業生產使用的原輔材料的種類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時,應提交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3.1.2.7 企業生產管理制度清單; 3.1.2.8 產品型式檢驗報告(也可在企業實地核查時提交); 3.1.2.9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 產品使用說明書或產品標簽的內容應包括產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產品使用環境、使用溫度、使用的原輔材料類型等文字、圖示及警示內容; 3.1.2.10 產品審查細則中規定需要補充的其他材料。 3.1.3 申請受理 3.1.3.1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后,對申請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進行審查。經審查,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申請,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過補正達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內容,并于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逾期未告知企業的,視為受理申請。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行政許可法》和《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請,并應當自收到申請或補正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3.1.3.2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寄(送)審查機構。 3.2 試生產 3.2.1 申請企業自收到《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之日起,可以對申請取證的產品組織小批量試生產; 3.2.2 企業試生產的產品,必須經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檢驗機構依據相應的產品審查細則的規定批批檢驗。檢驗合格的,應當在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明“試制品”后,方可銷售; 3.2.3 國家質檢總局做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企業應當自收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停止試生產。 3.3 實地核查 3.3.1 審查機構應當于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寄(送)的企業申請材料之日起15日內,制定企業實地核查計劃,組織審查組對企業進行實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