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質量認證實施規則──酒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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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和范圍
1.1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引導消費,規范酒類認證工作,進一步促進中國酒類行業質量安全水平的提高,創建中國酒類名牌產品和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認證機構的認證受理、檢查和評定的程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對酒類生產企業的良好生產規范(GMP)、良好衛生規范(GH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原理的應用,以及產品衛生、理化、感官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過一次認證活動對酒類生產質量保證能力及產品安全衛生質量水平做出全面評價。
1. 4本規則適用于蒸餾酒、發酵酒、配制酒等飲料酒及食用酒精的質量安全等級認證。
2. 認證機構要求
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活動的認證機構,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從事酒類質量認證的專業技術能力,應當滿足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的技術要求。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批準認證機構從事酒類質量安全認證過程中,應當征求商務部的意見。
3. 認證人員要求
認證檢查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酒類生產、食品質量安全及認證審核、檢查等方面的教育、培訓或工作經歷,并按照《認證及認證培訓、咨詢人員管理辦法》(質檢總局2004年第61號令)有關規定,取得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確定的人員認證機構的執業注冊資格。
4.認證模式
抽樣檢驗+初始工廠檢查+獲證后的監督
必要時,認證機構可根據認證產品特點,采用GB/T27065《產品認證機構通用要求》規定的其他認證模式或增加技術要求實施認證。認證機構應就此制定相應的認證程序文件,并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案。
5. 認證程序
5.1認證申請
5.2抽樣檢驗
5.3初始工廠檢查
5.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準
5.5獲證后監督
6.認證實施
6.1認證
6.1.1認證產品單元劃分
6.1.1.1認證產品單元按《酒類產品認證目錄》劃分。若同一產品單元有多種規格類型,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劃分;同一產品單元內,若工藝和原料有較大差異,應視作不同的產品單元。
6.1.1.2同一制造商,在不同生產場地生產的酒類產品,應視作不同的認證產品單元。
6.1.2申請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正式申請書,并附以下申請資料:
1)法律地位證明文件 (如《營業執照》復印件、企業年檢登記證明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明復印件);
2)法規要求的行政許可證件(如《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