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料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細則(2006版)-蛋白飲料類生產許可證審可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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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料預處理設施(適用植物蛋白飲料);2. 磨漿機或膠體磨(適用植物蛋白飲料);3. 過濾機或離心機(適用植物蛋白飲料);4. 貯罐;5. 發酵罐(適用發酵型產品);6. 均質機;7. 殺菌設備;8. 自動灌裝封蓋設備;9. 水處理設備;10. 生產日期和批號標注設施;11. 生產設備清洗消毒設施。四、產品相關標準GB11673-2003《含乳飲料衛生標準》;GB16321-2003《乳酸菌飲料衛生標準》;GB16322-2003《植物蛋白飲料衛生標準》;QB1554-1992《乳酸菌飲料》;QB/T2439-1999《花生乳(露)》;QB/T2438-1999《杏仁乳(露)》;QB/T2300-1997《椰子乳(汁)》;QB/T2132-1995《豆乳和豆乳飲料》;QB/T2301-1997《核桃乳(露)》;地方標準及備案有效的企業標準。五、原輔材料的有關要求 原料乳要符合GB/T 6914《生鮮牛乳收購標準》的要求,乳粉要符合GB5410《全脂乳粉、脫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和調味乳粉》的要求;植物蛋白飲料的原料(大豆、花生等)應符合其產品標準的要求;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動物性蛋白或其他非食品原料;其他原輔材料應符合相關規定。原輔材料中涉及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必須采購獲證企業的獲證產品。六、必備的出廠檢驗設備(一)無菌室或超凈工作臺;(二)滅菌鍋;(三)微生物培養箱;(四)生物顯微鏡;(五)計量容器;(六)折光儀;(七)定氮裝置;(八)酸度計;(九)分析天平(0.1mg)。七、檢驗項目發證檢驗、監督檢驗和出廠檢驗按下列表中列出的相應檢驗項目進行。出廠檢驗項目注有“*”標記的,企業每年應當進行2次檢驗。帶☆的項目為以非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類產品微生物測定項目;帶★的項目為以罐頭加工工藝生產的罐裝蛋白飲料的微生物測定項目。含乳飲料(包括乳酸菌飲料)產品質量檢驗項目表
序號
檢驗項目
發證
監督
出廠
備注
1
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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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凈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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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蛋白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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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可溶性固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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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菌飲料項目
5
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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鮮奶原料含乳飲料項目
6
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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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菌飲料項目
7
總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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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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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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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脲酶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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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酸菌飲料項目
11
菌落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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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殺菌乳酸菌飲料不檢
12
大腸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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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致病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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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霉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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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酵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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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乳酸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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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殺菌乳酸菌飲料項目
17
苯甲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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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防腐劑根據產品使用狀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