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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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乳制品加工行業投資行為,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引導生產企業合理布局,節約和有效利用資源,保護環境,促進乳制品加工與原料乳生產協調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制定乳制品加工行業準入條件。 一、 企業設立及布局 新上或改(擴)建乳制品加工項目(企業)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和土地使用標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并符合如下條件: (一)新上加工項目(企業) 1、與周圍已有乳制品加工企業距離在60公里以上; 2、加工規模為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200噸以上; 3、有固定并與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數量(加工企業自建牧場、股份制牧場以及農企合同規定的存欄奶牛所產鮮牛奶比重)不低于加工能力的30%;乳粉類生產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生鮮牛(羊)乳,液體乳生產企業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鮮牛(羊)乳(復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機械化擠奶站。 (二)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 1、新增加工規模為日處理原料乳能力(兩班)100噸以上; 2、有固定并與加工能力配套的奶源基地,已有原料乳數量(加工企業自建牧場、股份制牧場以及農企合同規定的存欄奶牛所產鮮牛奶比重)不低于原有加工能力的75%;改(擴)建后,乳粉類生產企業所用原料50%以上為生鮮牛(羊)乳,液體乳生產企業所用原料乳全部使用生鮮牛(羊)乳(復原乳除外)。有配套的機械化擠奶站。 3、鼓勵企業通過資產重組、企業兼并等方式,合理擴大生產規模。 (三)加工能力布局 1、新上加工項目(企業)選址須在交通方便、有充足水源的地區,不得建在受污染河流的下游;環境功能符合食品加工環境要求,周圍2公里范圍內沒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型污染源,沒有昆蟲大量孳生的潛在場所等污染源;合理設置防護距離,有效防止廢水、廢氣排放對周邊環境保護目標的不良影響。 2、新上或改(擴)建加工項目(企業)要整體布局合理,各功能區域劃分明確。項目建設須執行《乳制品廠設計規范》(QB6006)、《乳制品企業良好生產規范》(GB12693)、《食品企業通用衛生規范》(GB14881)、《乳品設備安全衛生》(GB12073)、《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GB5749)的規定。 3、按照區域原料和市場分布,發揮地區優勢,相對集中、合理利用資源,建立區域奶源與乳制品加工協調發展的加工能力布局,鼓勵培育大型加工企業。東北、華北、西北等傳統農牧區,重點發展乳粉、干酪等固體乳制品和滅菌乳等乳制品;大城市、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地區,重點發展液體乳等乳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