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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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委托人所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一部分。 5.5.2 認證機構應依據其對委托人信譽的信任程度,策劃對委托人經銷的產品的抽樣檢驗,并形成方案。產品抽樣檢驗的方案應包括抽取的產品種類、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等內容。 5.5.3 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 5.5.5 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確定項目的檢驗。 5.6 認證決定 5.6.1 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并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于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并準予委托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對于不合格的委托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 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備案。 5.6.3 國家認監委與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5.6.4 委托人對認證決定如有異議,可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托人。 5.6.5 如果委托人對認證機構做出的處理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投訴。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托人。 5.6.6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商務部進行調查,情況屬實者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獲證后的監督 5.7.1 監督內容 監督內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5.7.2監督頻次 為確保獲證方的管理體系與相應標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于一次的監督審核。 發生下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管理體系更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