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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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農田灌溉用水水質分析結果
(4)、加工用水水質分析結果
(5)、畜禽飲用水水質分析結果
(6)、漁業用水水質分析結果
5、農業環境質量現狀評價(由綠色食品定點環境檢測機構出具)
6、農業環境質量現狀調查(由綠色食品定點環境檢測機構出具)
7、省綠辦考察報告及《企業情況調查表》
8、產品的企業標準及企業質量管理手冊(企業標準必須在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備案)
9、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
10、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動物檢疫防疫證復印件
11、原料購銷合同(原件、附購銷發票復印件)
12、農藥、肥料、獸藥、食品添加劑等標簽復印件或照片
13、申報產品的現用包裝式樣及根據《綠色食品標志設計手冊》設計的新包裝方案
14、其它(如申報產品有獲獎證書、HACCP、ISO認證證書等 ,已一并附報)
三、具備哪些條件的企業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第五條中規定:“凡具有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均可作為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申請人”。隨著綠色食品事業的發展,申請人的范圍有所擴展,為了進一步規范管理,對標志申請人條件做如下規定:
1、申請人必須要能控制產品生產過程,落實綠色食品生產操作規程,確保產品質量符合綠色食品標準;
2、申報企業要具有一定規模,能承擔綠色食品標志使用費;
3、鄉、鎮以下從事生產管理、服務的企業作為申請人,必須要有生產基地,并直接組織生產;鄉、鎮以上的經營、服務企業必須要有隸屬于本企業,穩定的生產基地;
4、申報加工產品企業的生產經營須一年以上
5、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作為申請人:
(1)、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及各級綠色食品委托管理機構有經濟和其它利益關系的;
(2)、能夠引致消費者對產品(原料)的來源產生誤解或不信任的企業,如批發市場、糧庫等;
(3)、純屬商業經營的企業;
(4)、政府和行政機構
四、哪些產品可以申報綠色食品標志
綠色食品標志是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注冊的質量證明商標,按國家商標類別劃分的第29、30、31、32、33類中的大多數產品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如第29類的肉、家禽、水產品、奶及奶制品、食用油脂等,第30類的食鹽、醬油、醋、米、面粉及其它谷物類制品、豆制品、調味用香料等,第31類的新鮮蔬菜、水果、干果、種籽、活生物等,第32類的啤酒、礦泉水、水果飲料及果汁、固體飲料等,第33類的含酒精飲料。新近開發的一些新產品,只要經衛生部以“食”字或“健”字登記的,均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經衛生部公告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品種,如紫蘇、菊花、白果、陳皮、紅花等,也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藥品、香煙不可申報綠色食品標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