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391-2000 綠色食品 產地環境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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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6.5-8.5, 海水7.0-8.5
>5
5
5000個/L(貝類500個/L)
0.0005
0.005
0.05
0.01
0.05
0.1
0.005
0.05
4.4 畜禽養殖用水要
綠色食品產地畜禽養殖用水中各項污染物不應超過表4所列的濃度限值
表4 畜禽養殖用水各項污染物的濃度限值
項 目
濃 度 限 值
色、臭、味
混濁度
懸浮物
肉眼可見物
pH值
氟化物
氰化物
總砷
總汞
總隔
六價鉻
總鉛
細菌總數
總大腸菌群
15度, 并不得呈現其他異色
3度
不得有異臭、異味
不得含有
6.5-8.5
1.0
0.05
0.05
0.001
0.01
0.05
0.05
100(個/mL)
3(個/L)
4.5 土壤環境質量要求
本標準將土壤按耕作方式的不同分為旱田和水田兩大類, 每類又根據土壤pH值的高低分為三種情況, 即Ph=6.5~7.5,pH>7.5。綠色食品產地各種不同土壤中的各項污染含量不應超過表5所列的限值。
表5 土壤中各項污染物的含量限度
耕作條件
旱 田
水 田
pH值
<6.5 6.5-7.5 >7.5
<6.5 6.5-7.5 >7.5
鎘
汞
砷
鉛
鉻
銅
0.30 0.30 0.40
0.25 0.30 0.35
25 20 20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0.30 0.30 0.40
0.30 0.40 0.40
25 20 15
50 50 50
120 120 120
50 60 60
注: ① 果園土壤中的銅限量為旱田中的銅限量的一倍; ② 水旱輪作用的標準值取嚴不取寬。
4.6 土壤肥力要求
為了促進生產者增施有機肥, 提高土壤肥力, 生產AA級綠色食品時,轉化后的耕地土壤肥力要達到土壤肥力分級1-2級指標(見附錄表A)。生產A級綠色食品時, 土壤肥力作為參考指標。
5監測方法
采樣方法除本標準有特殊規定外(見表1注), 其他的采樣方法和所有分析方法按本標準引用的相
關國家標準執行。
空氣環境質量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3095的6.1、6.2、7的5.1和5.2規定執行。
農田灌溉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084的6.2、6.3規定執行。
漁業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1607的6.1規定執行。
畜禽養殖水質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5749規定執行。
土壤環境質量的采樣和分析方法根據GB 15618的5.1、5.2的規定執行。
附錄A(標準的附錄)
綠色食品產地土壤肥力分級
1 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本附錄規定了土壤肥力的分級指標, 見表1。
表 1 土壤肥力分級參考指標
項 目
級 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