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 NY/T 105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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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加工產品
同一班次生產的名稱、包裝和質量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
5.2 抽樣方法
按照NY/T 896的規定執行。
6 判定規則
6.1 結果判定
6.1.1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包裝、標志、標簽、凈含量、理化指標等項目有2項(含2項)以上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樣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任何1項衛生(安全)或微生物學(生物學)指標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1.2當綠色食品有關產品標準中的安全衛生指標相應的國家限量標準被修訂時,新的國家限量標準嚴于現行綠色食品標準時,則按國家限量標準執行;現行綠色食品標準嚴于或等同于新的國家限量標準則仍按現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
6.1.3 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對每個項目均要作出“合格”、“不合格”或“符合”、“不符合”的單項判定;對被檢產品應依據檢驗標準進行綜合判定。
6.2限度范圍
初級農產品每批受檢樣品抽樣檢驗時,對感官有缺陷的樣品應做記錄,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個體質量計算。每批受檢樣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應超過5 %,且樣本數中任何一個樣本不合格率不應超過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