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產品檢驗規則 NY/T 1055—2006
最近更新: | 人氣: 11532
—以上方法都不適用時,認證機構組織專家按綠色食品標準的有關要求對企業執行的企業標準或地方標準審查、修改后,由企業在其所在地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以企業標準形式備案后執行。
5 抽樣
5.1 組批
5.1.1 種植(養殖)產品
產地抽樣時同品種、相同栽培(養殖)條件、同時收購(捕撈、屠宰)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市場抽樣時同品種、同規格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包裝車間或倉庫抽樣時同一批號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
5.1.2 加工產品
同一班次生產的名稱、包裝和質量規格相同的產品為一個檢驗批次。
5.2 抽樣方法
按照NY/T 896的規定執行。
6 判定規則
6.1 結果判定
6.1.1檢測結果全部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合格。包裝、標志、標簽、凈含量、理化指標等項目有2項(含2項)以上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如有一項不符合要求,可重新加倍取樣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任何1項衛生(安全)或微生物學(生物學)指標不合格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
6.1.2當綠色食品有關產品標準中的安全衛生指標相應的國家限量標準被修訂時,新的國家限量標準嚴于現行綠色食品標準時,則按國家限量標準執行;現行綠色食品標準嚴于或等同于新的國家限量標準則仍按現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
6.1.3 檢驗機構在檢驗報告中對每個項目均要作出“合格”、“不合格”或“符合”、“不符合”的單項判定;對被檢產品應依據檢驗標準進行綜合判定。
6.2限度范圍
初級農產品每批受檢樣品抽樣檢驗時,對感官有缺陷的樣品應做記錄,不合格百分率按有缺陷的個體質量計算。每批受檢樣品的平均不合格率不應超過5 %,且樣本數中任何一個樣本不合格率不應超過10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綠色食品的產品檢驗分類、抽樣和判定規則。
本標準適用于綠色食品的產品檢驗。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