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食品 茶葉 NY/T288—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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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包裝標簽檢測
包裝標簽檢測,按GB 7718規定執行。
6 檢驗規則
6.1 組批規則
產品均應按批(嘜)為單位,同批(嘜)茶葉花色、等級或茶號、堆次、包裝、單位重量應相同。
6.2 交收(出廠)檢驗
6.2.1 每批產品交收(出廠)前,生產單位應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并附有合格證的產品方可交收(出廠)。
6.2.2 交收(出廠)檢驗內容為感官品質、水分、粉末、凈含量和包裝標簽。
6.2.3 總灰分和衛生指標為交收(出廠)抽檢項目。
6.3 型式檢驗
6.3.1 型式檢驗是對產品質量進行全面考核,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對產品質量進行型式檢驗。
a)申請綠色食品標志和年度抽查檢驗;
b)前后兩次抽樣檢驗差異較大;
c)因人為或自然因素使生產環境發生較大變化;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或主管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
6.3.2 型式檢驗即對本標準的全部要求進行檢驗。
6.4 判定規則
6.4.1 檢驗結果全部符合本標準規定技術要求的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合格。
6.4.2 凡不符合4.2條規定和衛生指標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4.3 交收檢驗時,按6.2.2條規定的檢驗項目,其中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4.4 型式檢驗時,技術要求規定的各項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符合技術要求的產品,均判為不合格產品,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
6.5 復檢
對檢驗結果產生異議時,應對留存樣進行復檢,或在同批(嘜)產品中重新按GB/T 8302規定加倍取樣,對不合格的項目進行復檢,以復檢結果為準。
7 標志、標簽
7.1 標志
7.1.1 綠色食品標志(包括圖案和文字)只能在綠色食品認證組織頒發的綠色食品證書所限定范圍的茶葉產品上使用。標志要醒目、整齊、規范、清晰、持久。
7.1.2 綠色食品標志在產品包裝上的使用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7.2 標簽
綠色食品茶葉的包裝標簽應按GB 7718規定執行。
8 包裝、貯藏、運輸
8.1 包裝
8.1.1 包裝材料應干燥、清潔、無異氣味,不影響茶葉品質。
8.1.2 包裝要牢固、防潮、整潔、能保護茶葉品質,便于裝卸、倉儲和運輸。
8.1.3 包裝用紙應符合GB 11680規定。包裝儲運圖示標志應符合GB/T 191規定。
8.2 貯藏
8.2.1 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關于食品貯藏的規定。嚴禁綠色食品茶葉與有毒、有害、有異味、易污染的物品接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