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有機農業“植物生產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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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議會的決定。如果預審提案和投票意見不一致、或沒有進行提案討論,歐洲委員會應立即向歐洲議會呈交預審提案。歐洲議會以特定多數票程序,決定是否頒布法案的。
自動通過原則。如果歐洲議會在三個月限期內未作出決定的話,表明預審提案自動通過,歐洲委員會對預審提案頒發法案。
9.3 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特例
截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的過渡期內,可使用非有機農業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需符合某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的規定,使用者必須向監控機構提供證明,市場上沒有有機農業的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可供資源。在能夠從市場獲得的情況下,必須使用符合有機農業規程的物品。成員國應向其它成員國和歐洲委員會通報“缺貨情況”。
啟用第14條操作程序可以決定以下措施:引入在過渡期(在2003年12月31日前)生效的措施,對使用非有機農業種子和植物繁殖材料的特定物種、類型以及化學處理等進行限制;頒發過渡期后上述限制規則繼續生效或部分規則繼續生效的法案;引入特例規程的操作程序和標準以及相應專門委員會、成員國及歐洲委員會的報告。
9.4 植物幼苗特例
在有機農業植物生產中,如果使用非有機農業生產方式獲得的幼苗,必須滿足下列條件:幼苗使用者向監控機構提供證明,在歐盟市場不能獲得相應物種的有機農業植物幼苗,對此成員國“具體負責的政府機構”頒發使用許可;幼苗來自于實施監控規程的生產實體,播種后僅使用了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肥料和土壤改良劑、農藥及其它防治物質;幼苗定植后,必須遵守有機農業基本規程,只允許使用收錄在《歐洲有機法案》的特定物質,收獲前至少栽培了6個星期;在有機農業幼苗的缺貨狀況結束后,可撤回許可。
如果頒布了許可,相應成員國應及時通報其它成員國和歐洲委員會,同時告知如下信息:許可日期;所涉物種及品種的名稱;所需數量以及許可頒布理由;估計的缺貨時期;歐洲委員會或其它成員國所要求的其它信息。如果在通報后,某成員國向歐洲委員會和頒布許可的成員國提供信息;在缺貨時期,仍可獲取某一適合材料,那么所涉成員國可最后一次權衡,取消許可或縮短許可有效期;該成員國在獲得上述信息后的10天內,向歐洲委員會以及其它成員國通報相關決定。在某成員國要求下或歐洲委員會推動下,可啟動《歐洲有機法案》第14條操作程序決定取消許可或者改變許可有效期。
9.5 食用菌培養劑特例
截至2001年12月1日為止,可以使用非有機農業的廄肥、堆肥和動物糞尿,必須滿足《歐洲有機法案》的相關描述、組成和使用要求,使用必要性需獲得監控機構的確認。在此情況下,產品標簽及廣告必須標注:該食用菌栽培于常規農業的培養劑上,它們臨時性地允許使用于有機農業。標簽廣告中標注的文字“有機”不允許比其它文字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