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63-1999汽車用液力變矩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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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定輸入力矩牽引試驗
4.2.3.1 定輸入力矩牽引試驗應符合JB 4232的規定。如該試驗未測出零速
工況的特性數據,則還應進行相應的零速工況試驗。
4.2.3.2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亦應進行定輸入力矩牽引試驗:
a.批量生產的產品半年至少抽檢一次;
b.更換葉輪模具后的首件產品。
4.2.4 可靠性試驗一般隨液力變速器或隨汽車的可靠性試驗一并進行。試驗
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所確定的試驗方法進行。
5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5.1 標志
5.1.1 標志的位置、尺寸和方法按產品圖樣規定。
5.1.2 汽車用液力變矩器標牌應符合JB8的規定。
5.1.3 汽車用液力變矩器標牌上的內容包括:
a.制造廠名或商標;
b.產品的型號及名稱;
c.產品的額定參數;
d.產品的編號及出廠年月。
5.2 包裝
5.2.1 液力變矩器、備件和配套件等包裝時應進行防銹處理,防銹有效期規
定為一年,從制造廠發貨之日算起。
5.2.2 油道的外露孔應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但不得使用木塞、麻布等易掉
屑的物品。
5.2.3 產品應牢固地固定在包裝箱的底板上,產品的包裝箱應符合JB 2759的
規定。
5.2.4 備件和配套件等應牢固地固定在產品包裝箱內,必要時也可按訂貨協
議將備件和配套件集中包裝。
5.2.5 每臺產品出廠時應隨機附帶下列技術文件:
a.產品使用說明書(集中供貨時可與產品分開提供);
b.產品出廠合格證;
c.裝箱單。
5.2.6 產品包裝箱外應標明:
a.制造廠名或商標:
b.產品的名稱及型號:
c.產品的編號及出廠年月;
d.防銹有效期;
e.凈重及毛重;
f.收貨單位;
g.發貨及到貨站(港)名稱:
h.符合GB 191規定的“向上”、“防濕”和“重心點”等標志。
5.3 運輸和貯存
5.3.1 產品在運輸過程中應有防雨、防潮措施。
5.3.2 產品應貯存在通風、干燥和無腐蝕性介質的環境中。
6 制造廠的質量保證
6.1 在用戶遵守貯存使用要求的條件下,制造廠應保證產品符合本標準的要求。
6.2 從制造廠發貨之日起的一年內,產品因制造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
常工作時,制造廠應負責包修、包換、包退。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汽車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由重慶重型汽車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彭戎君、周本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