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 T 463-1999汽車用液力變矩器技術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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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首次大修前的工作時間不低于5000h。
3.7 承受液壓的零件應在機加工后進行水壓試驗,試驗時間為5min。在下述試
驗壓力作用下,零件不得有滲漏現象。
a.泵輪、渦輪和泵輪蓋(無鎖止離合器的液力變矩器)的試驗壓力應不低于
9.8X105Pa;
b.其余零件試驗壓力應不低于零件所承受最大工作壓力的1.5倍。
3.8 涂漆及防銹處理
3.8.1 鑄件上的流道及葉輪不得涂漆。
3.8.2 鑄鐵、鑄鋼殼體毛坯應在采用噴砂等方法清理干凈后涂防銹漆,漆層
應均勻平整。
3.8.3 外露的緊固件、油塞及接頭等零件應采取表面處理。
3.9 總成的清潔度應符合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的要求。
3.10 液力變矩器的附屬裝置,如調壓閥、安全閥、油泵、鎖止離合器及其操
縱件等,應能在圖樣或技本文件規定的條件下正常工作,并達到規定的使用壽命。
閥類應在試驗臺上按設計規定的參數進行調整。
4 檢驗規則
4.1 出廠檢驗
每臺產品均需由制造廠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出廠檢驗合格后方能出廠,
產品出廠時應有證明產品合格的文件。
4.1.1 出廠檢驗包括以下項目:
a.補償系統和鎖止離合器操縱系統壓力檢查試驗;
b.空運轉試驗;
c.性能檢查試驗,測取零速工況的容量系數、零速變矩比和最高效率;
d.產品外觀及包裝檢查等。
4.1.2 出廠檢驗應符合按規定程序批準的技術文件的規定。由于液力變矩器
不能直接獨立進行試驗,第4.1.1條中a、b、c項可隨同液力變速器作出廠試驗時
一并進行;c項為抽檢項目,試驗按JB 4232規定進行。抽樣比例應不少于每批產
品的5%(至少為2臺)。抽檢時如有不合格產品應加倍抽檢,仍有不合格時,應
全部檢驗。
4.2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在出廠檢驗合格的產品中抽樣進行型式檢驗。
a.新產品試制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定型鑒定;
b.正式生產后如設計、制造工藝或使用的材料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
性能時;
c.正常生產時,定期或累積一定產量后應周期性進行一次檢驗;
d.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進行型式檢驗的要求時。
4.2.1 對于第4.2條中的a、b情況,進行型式檢驗的產品數量不得少于2臺;
c、d情況抽驗規則按GB2828的規定。批量和抽樣次數方案由制造廠與用戶或質量
監督機構商定。
4.2.2 型式檢驗包括以下項目:
a.定輸入力矩牽引試驗;
b.可靠性試驗;
c.主要零件的拆檢(按相應的圖紙及技術文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