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1561-89汽車加速器控制系統的技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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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 11561一89
汽車加速器控制系統的技術要求
Motor vehicles—Accelerator一control systems
一Technical requirements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加速器控制系統的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以內燃機為動力的各類汽車。
2 術語
2.1 加速器控制系統
指駕駛員為操縱汽車運行調整發動機混合氣 (或燃油)供給量,以改變發動
機輸出功率的一套機構。包括加速踏板、節氣門 (或柴油機控制噴油量的齒條)
及它們之間的傳動機構。
2.2 怠速位置
指發動機處于制造廠規定的怠速運轉工況,即包括發動機冷態的速度調整、
空氣調節和排放控制及油門調節裝置所處的位置。
2.3 環境溫度
指在試驗區域內基本不受試驗車自身溫度影響的周圍空氣的溫度。
3 試驗條件
汽車應在環境溫度一40~52℃范圍內,放置12h;然后在此溫度范圍內任一溫
度下進行試驗。
4 技術要求
4.1 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當駕駛員隨時解除作用在加速踏板上的力后,在4.3
條規定的時間內,節氣門 (或齒條)應能從某一位置恢復到怠速位置,或使發動
機從某一轉速恢復到怠速轉速。
4.2 在發動機運轉過程中,當加速器控制系統內的某一環節斷開或零件因損壞
而喪失功能時,無論駕駛員何時解除踏板力,在4.3條規定的時間內,節氣門(或齒
條)應能從某一位置恢復到怠速位置,或使發動機從某一轉速恢復到怠速轉速。
4.3 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
4.3.1 恢復時間從駕駛員解除踏板力的一瞬間,或加速器控制系統中的某一環
節斷開或某一零件損壞的一瞬間起計算。
4.3.2 對于廠定最大總質量小于或等于4.5t的汽車,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
不得超過1s。
4.3.3 對于廠定最大總質量大于4.5t的汽車;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不得超
過2s。
4.3.4 在一18~一40℃的環境溫度下試驗時,恢復到怠速位置的時間,不得超
過3s。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工業聯合會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汽車技術研究中心歸口。
本標準由長春汽車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康惠明